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67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6月8日上午9時3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17日下午
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各筆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綜合約定書、帳務資料表、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
及分期未入帳查詢表、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及貸
款融資查詢表、債協戶債權明細表及歷史帳單查詢表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本院經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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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9年度雄簡字第6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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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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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迄日(民國)│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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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貳拾貳萬貳仟貳佰零陸元│98年1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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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壹拾陸萬參仟參佰柒拾肆│99年0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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