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09.25日凌晨1時許│96.09.22日15時2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1856號│96年度偵字第4314號││├─┬─────────┼──────────┼──────────┼──────────┤│最│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投刑簡字第27號│97年度上易字第629號│││實├─────────┼──────────┼──────────┼──────────┤│審│判決日期│97.01.24│97.05.08││├─┼─────────┼──────────┼──────────┼──────────┤│確│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投刑簡字第27號│97年度上易字第62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2.11│97.05.08││├─┴─────────┼──────────┼──────────┼──────────┤│備註│南投地檢│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634號│97年度執字第1754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