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各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3、4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
2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連續施用毒品│連續販賣毒品│連續販賣麻煙│││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5月│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8年│├────┼─────────────┼─────────────┼─────────────┼─────────────┤│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第2項第4款│││(聲請書附表誤植為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1款)│├────┼─────────────┼─────────────┼─────────────┼─────────────┤│犯罪日期│80年11月初起至81年2月12日│80年11月間起至81年2月12日│81年3月間起至同年7月間止│81年3月間起至同年7月間止│││止(聲請書附表誤植為81年2│止(聲請書附表誤植為81年2│(聲請書附表誤植為81年3月│(聲請書附表誤植為81年3月│││月12日)│月12日)│7日)│7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80年度偵字第9185號│80年度偵字第9185號│81年度偵字第7832、7505號│81年度偵字第7832、750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81年度訴字第411號│81年度訴字第411號│82年度上訴字第2108號│82年度上訴字第2108號││實├──┼─────────────┼─────────────┼─────────────┼─────────────┤│審│判決│81年8月24日│81年8月24日│82年5月27日│82年5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81年度訴字第411號│81年度訴字第411號│82年度上訴字第2108號│82年度上訴字第2108號││判├──┼─────────────┼─────────────┼─────────────┼─────────────┤│決│確定│82年5月27日│82年5月27日│82年5月27日│82年5月27日│││日期│││││├─┴──┼─────────────┼─────────────┼─────────────┼─────────────┤│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減刑要件│不符合減刑要件││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1年8月又15日││││、禠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