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新簡字第421號
原 告 林朝明
訴訟代理人 林奇龍
被 告 鄭蘇錦雀
訴訟代理人 蔡國賓
鄭季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上,如附圖所
示編號A部分,面積零點八二平方公尺;及同段七十三之一地號
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零點三二平方公尺之三樓
隔間牆拆除,並返還占用之土地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玖拾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分
稱系爭73、73之1地號土地)上之同段160建號建物(門牌號
碼臺南市○○區○○路○○○巷○○○號房屋,下稱系爭建物),
與被告所有座落於同段74、74之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74、74
之1地號土地)上之同段15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南市○
○區○○路○○○巷○○○號房屋,下稱系爭157建號建物)兩相
毗鄰。系爭建物與系爭157建號建物均為民國70年間建築完
成之加強磚造2層連棟建築,共同壁為兩造各有2分之1,然
被告於加蓋系爭157建號建物3樓時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占用
原告所有系爭73、73之1地號土地興建共同壁。原告自得請
求被告除去渠所占用原告之土地並回復原狀。爰依民法第76
7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所有系爭157建號建物雖增建3樓,惟並未占
用原告所有之系爭73、73之1地號土地,臺南市新化地政事
務所106年10月30日所測字第1060111577號函及所附土地複
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測量得到之土地界線僅為大概位置,
,該複丈成果圖之測量結果不可採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事由:
㈠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
己之事實者,應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前段定有明文。
㈡原告起訴主張其為系爭73、73之1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被
告則為系爭74、74之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而原告所有系爭
建物,與被告所有系爭157建號建物相毗鄰,系爭157建號建
物之3樓增建隔間牆壁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
本、現場照片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又原告主張被告所有之系爭157建
號建物之3樓隔間牆占用系爭73、73之1地號土地等語,為被
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惟本院會同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
所人員現場履勘、測繪,測量結果認系爭157建號建物3樓隔
間牆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該編號A部分之隔間牆分別有面
積0.82平方公尺、0.32平方公尺坐落於原告所有之系爭73、
73之1地號上,而兩造所有之系爭73、73之1地號與系爭74、
74之1地號間經界物名稱及界址位置於地籍調查表記載為「
牆壁中」等情,有臺南新化地政事務所106年10月30日所測
字第1060111577號函及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參,是以,地
政機關以兩造所有土地界址牆壁中作為測量系爭157建號建
物有無占有系爭73、73之1地號土地,係屬為合理,被告辯
稱地政機關無任何測量依據,測量結果不正確等語,惟被告
迄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是被告上開辯稱,自非可
採。從而,原告本於所有權人地位,主張被告應拆除系爭73
、73之1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之系爭157建號建
物3樓隔間牆並返還占用之土地與原告,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
圖所示編號A部分,即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上,面積0.82平方公尺,及同段73之1地號土地,面積0.32
平方公尺之3樓隔間牆予以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原告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就原告勝訴部分,依同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雖陳明願供擔
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
院自無庸就其聲請而為准駁之裁判。另本院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以主文第3項但書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者,得免為
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