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47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47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林志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
庭裁定移送前來,本庭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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