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104號
原 告 王子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詹宏志 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