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104號
原   告  王子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詹宏志 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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