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095號
原 告 台灣喜成美的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郁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3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