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13號
原   告  張賜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匡淑華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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