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以多
相 對 人  林淳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
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6月7日14時30分許
,在臺南市○○區○○路○○○號,因相對人因細故持木棍毆
打聲請人,致聲請人受有頭部瘀腫擦傷等傷害,故聲請人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因聲請人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
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請求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主張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情,業據其提出財產清冊以為釋明,
堪認聲請人確經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又依聲請人之上
述主張及其提出之臺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臺南市立安南醫院診斷證明
書所示,並非訴訟顯無理由或顯無勝訴之望。是揆諸前揭法
條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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