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1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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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1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育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經查:㈠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10
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0年3月17日出所,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3月18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2188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檢察官予以起訴,並無不合。
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
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犯罪情節不重,所犯屬自戕行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再按沒收之物,應與本案論罪科刑之事實有關,依法應沒收
或得沒收者為限,如與本案之犯罪事實無關,雖係於本案以外之其他犯罪事實,經論罪科刑時,應沒收或得沒收之物,亦僅得於該他案宣告沒收,而不得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66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袋重約2.95公克),與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並無關聯;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應採行政程序沒入銷燬,本院自不得為沒收或沒收銷燬之諭知,併為說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毒偵字第606號被告林育朋男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142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育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年3月17日釋放出所,由本署檢察官於100年3月18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21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於前揭觀察勒戒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年11月10日晚間6時許,在臺南市○○區○○路朋友家,以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100年11月12日凌晨2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里○○街110號復華里活動中心公園內查獲,並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袋重2.95公克)等物。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林育朋於警詢時自白不諱,且其尿液送檢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勘察採證同意書、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送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名冊、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各1紙及照片4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此外並有不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矯正簡表等在卷可稽,是被告確於5年內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檢察官周欣潔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寵惠參考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