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507號聲請人 蘇世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葉玉婷 、 閔睦庭 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又本票上應記載一定之金額、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
6款分別定有明文。本票上之金額為絕對應記載事項,且不得改寫,否則其本票即屬無效。經查,系爭本票之金額仟位數部分經改寫,核屬無效票據,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