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750號
原   告  許文山
被   告  李成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700號刑事訴訟案件終結
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指控其涉及竊佔、背信、侵占、公共危險
等罪嫌,均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且
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聲請再議,其中被告對其所為之誣告犯
行,業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4月,被告上開所為致其身心痛
苦、名譽受有損害,為此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提起本
件損害賠償訴訟。惟被告所涉犯之誣告罪嫌,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偵字第20250號提起公訴後,經本院
刑事庭以99年度訴字第10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被
告不服提起上訴,現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
1700號案件審理中。因被告是否涉有誣告罪嫌,確有影響本
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
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秋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郭美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