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9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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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9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97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2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管靜怡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朱俶伶┌─────────────────────────────────────┐│附表:97年度除字第2975號│├──┬──────┬────┬──────┬──┬─────┬──────┤│編號│發行公司│債券期別│債券號碼│張數│面額│付息券張數│├──┼──────┼────┼──────┼──┼─────┼──────┤│001│慶豐商業銀行│94-01│000000000000│1│1,000,000│10│││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