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97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9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97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2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管靜怡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朱俶伶┌─────────────────────────────────────┐│附表:97年度除字第2975號│├──┬──────┬────┬──────┬──┬─────┬──────┤│編號│發行公司│債券期別│債券號碼│張數│面額│付息券張數│├──┼──────┼────┼──────┼──┼─────┼──────┤│001│慶豐商業銀行│94-01│000000000000│1│1,000,000│10│││股份有限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