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8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89年7月8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法官鍾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