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春生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 律師被告丙○○○○○○
丁○○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嘉明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表明下列事項及其證明方法:
一、兩造父、母分別去世日期。
二、兩造父、母去世時,名下不動產、遺產稅各若干?
三、上揭遺產稅係由何人支付?其資金來源如何?
四、原告聲明2利息自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起算之法律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