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簡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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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簡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抗字第一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抗告人因妨害秩序案件,不服本院台中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裁定(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五四五號),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被告)因前往南部打零工,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月初始返回住處,故未能即刻接獲原審判決正本,因而至同年十月十五日始行提起上訴,詎原審竟以上訴逾期予以駁回,尚有違誤等語。
二、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係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收受原審判決正本,有蓋其印章之送達證書乙紙附於原審卷可稽,乃遲至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始具狀提起上訴,亦有上訴狀乙份附於原審卷可查,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原審因而以上訴逾期裁定駁回被告之上訴,經核並無違誤,被告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賜賢
法官黃松竹法官朱光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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