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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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391號
原   告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
被   告 任治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兩造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
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
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爰依雙方之買賣契約提起給付買賣價金訴訟
,惟依兩造簽訂之買賣契約書第23條約定,兩造就買賣所生
之紛爭,合意以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有原告提出之國防部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興建住宅社
區房地買賣契約書1紙附卷可查,而兩造買賣標的不動產係
位於嘉義市,依前揭規定,自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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