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催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家催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催字第9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黃靖誌 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黃靖誌(男,民國(下同)56年3月3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市○○路○段00巷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黃靖誌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黃靖誌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靖誌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確定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遺產管理人並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8條第1項、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靖誌(男,民國(下同)56年3月3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市○○路○段00巷00號)業於111年5月30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於112年3月3日以111年度司繼字第10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8、1179條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選任遺產管理人卷宗,經核尚無不合,爰定公示催告期間准許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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