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11號原告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晉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胡志明 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0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