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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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75號原告 邱旭民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複代理人 蘇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0,5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