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71號原告 江金朝
鄭江 招治 陳江寶釧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 律師被告 陳正義
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簡玉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據以核定而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查報,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9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