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18號原告 劉文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文吉 等6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林文吉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於起訴狀內記載被告林文吉之住所係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惟本院依該址寄送文書,均無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可見該址並非被告林文吉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是原告既未載明被告林文吉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亦未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致法院無法送達文書予被告林文吉,於法尚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蔡岳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