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35號原告 大森猛
8之2號1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玟茵 發支付命令,被告王玟茵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貳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叁萬叁仟零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柒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請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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