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143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仁浮被告王順良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仁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傷害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由具保人王仁浮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單及同署刑保字第10100684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份在卷可稽。又被告經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436號案件審理,經合法傳拘,亦合法通知被告若不到案執行,將沒入保證金等情,被告仍未到庭等情,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可證,足資認定受刑人顯已逃匿至明,自應將具保人王仁浮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