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聲請人 侯柔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仁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意雯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40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一千元。計算式:10人×10份×34元-1,000元=2,40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提出債權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挺鈞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相關證明資料,並說明除所提債權人清冊上列舉之債權人外,是否已無其他債權人?如為否定,請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三、請說明聲請人向各資產管理公司協議還款合計約5,000元部分,係與哪幾家資產管理公司及何時成立還款協議,還款之金額為何?目前是否仍繼續清償?並提出相關協議書及還款證明。
四、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之金額,並提出其101年度自1月迄今之最新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如有領取失業給付、殘障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倘確係無法提出前開事項之證明文件,則請併予說明其緣由及陳報每月收入額之計算依據。若目前為失業,請說明失業之原因為何?是否有申請失業給付?金額為若干?
五、提出聲請人100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土地、房屋、汽機車、及其他投資等,則請一併提出地政登記謄本、行車執照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資料。)
六、陳報聲請人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七、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詳列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勿以「個人支出」及「家庭雜支費」等名目列支,請詳細列出各支出之項目,如餐費、租金、勞健保費、電話費等費用。如未保留相關證明,請前來本院閱卷後重新列表)。並請一併提出前開費用之證明文件。
九、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何處?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交付證明(若為轉帳,請提出相關轉帳證明;若為現金交付,請提出房東租金收據;如是其他方式,提出相關證明)。
十、請提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司執地字第114672、117023號執行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司執甲字第115232號執行命令,並說明遭強制執行扣款金額為何?
十一、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