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2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一、二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三、四減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分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24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嗣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549號判決駁回上訴後確定;又於附表編號3、4所列日期犯竊盜罪與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3號判決與96年度簡字第290號判決判處如附表3、
4所列之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5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此分別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就附表編號1、2與編號3、4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馮得弟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肆月,如易│有期徒刑伍月,如│││││科罰金,以新臺幣│易科罰金,以新臺│││││壹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4年6月下旬某日│94年6月中旬某│95年12月8日│95年12月8日││犯罪日期│至95年6月中旬某│日至95年4月中│││││日│旬某日│││├──────────┼────────┼────────┼────────┼────────┤││屏東地檢署95年度│屏東地檢署95年度│屏東地檢署95年度│屏東地檢署96年度││偵查機關及案號│毒偵字第173號、4│毒偵字第173號、│偵字第7406號│毒偵字第265號│││35號、968號、100│435號、968號│││││6號│、100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分院│分院││││最後├──────┼────────┼────────┼────────┼────────┤││案號│95年上訴字第1549│95年上訴字第1549│96年度簡字第73號│96年度簡字第29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9.18│95.09.18│96.01.26│96.03.09│├───┼──────┼────────┼────────┼────────┼────────┤││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分院│分院││││確定├──────┼────────┼────────┼────────┼────────┤││案號│95年上訴字第1549│95年上訴字第1549│96年度簡字第73號│96年度簡字第290││判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95.10.16│95.10.16│96.04.02│96.04.17│├───┴──────┼────────┼────────┼────────┼────────┤│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貳月,如易│有期徒刑貳月又拾│││││科罰金,以新臺幣│伍日,如易科罰金│││││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備註│屏東地檢署95年度│屏東地檢署95年度│屏東地檢署96年度│屏東地檢署96年度│││執字第2831號│執字第2831號│執字第1116號│執字第13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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