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30歲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丁○○、乙○○、甲○○、丙○○四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乙○○、甲○○、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張文毓法官柳章峰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9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