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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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50號原告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原告與被告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00,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又原告起訴狀並未簽章,僅由記載訴訟代理人之 連名慧 蓋章,又未附有委任狀,起訴程式尚有不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起訴狀之簽章或連名慧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