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成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寶成 訴訟代理人 劉昌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131,2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