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93號原告廣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昌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昌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33,82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40,0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9,00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書記官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