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字第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73號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因保護管束案件,不服法務部撤銷保護管束處分(85年度訴字第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受裁處假釋付保護管束,嗣以聲請人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由法務部撤銷保護管束處分,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刑法假釋之保護管束,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無涉,何可援引保安處分執行法撤銷保護管束處分?爰聲明異議請求撤回該撤銷保護管束處分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聲請人之92年10月31日士林地檢91執護助字第36號觀護案件,其假釋付保護管束固已撤銷保護管束,惟查聲請人上開聲明異議,並非主張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核與聲明異議要件不合,其聲請為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