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6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核:
(一)上訴人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元(上訴人甲○○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叁仟玖佰叁拾元,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捌萬叁仟玖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
(二)上訴人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三)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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