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更字第九號
原告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查原告訴訟代理人邱六郎律師以受原告乙○○之被繼承人 羅胡奔妹 之委任,對被告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未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命原告訴訟代理人邱六郎律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提出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院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書記官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