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親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親字第一五0號
原告丙○○被告甲○○關係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既係請求確認伊與訴外人乙○○間有親子關係存在,惟渠竟以甲○○
為被告,是其所訴在法律上即屬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余來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書記官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