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六號
聲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複代理人戊○○複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羅催字第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書記官李明威┌──────────────────────────────────────────────────────┐│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吳清來中國農民銀行礁溪分│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伍仟參佰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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