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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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四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乙○○、丙○○間因九十三年訴字第八四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玖拾柒萬壹仟陸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肆佰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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