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8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8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二0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三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鍾啟煌法官廖怡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郭南宏┌──────────────────────────────────────────────────────┐│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興哲營造有限公司顏│台灣銀行五股分行│九十三年四月十八日│貳萬肆仟元│0000000││││冬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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