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7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7562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債務人及請求金額與聲明(票號0000000之發票人非甲○○係富海企業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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