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22號原告 李榮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金鍊陳馮信子林家榮馮彩霞馮瑞隆馮玉湯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聲明第項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2段2巷1號3樓之4之房屋使用權法律關係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萬元(依上開房屋之拍定價格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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