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690號
被 告 柯志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詩筠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