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41號
原 告 黃梓澖
被 告 陳維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另請原告一併補正提出被告陳維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