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9年度東原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原簡字第64號

原告 劉文吉

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 賴文俊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10年5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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