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八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玖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常業強盜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拘提後始行到案,足認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五月六日、七月六月分別裁定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經訊問後,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九月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楊宗翰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