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184號
原   告  洪世清
       洪世財
       洪世龍
      郭 陳素蓮
       郭俊德
       郭庭瑋
       郭娟如
被   告  陳紳泰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2月22日下午4時1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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