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184號
原 告 洪世清
洪世財
洪世龍
郭 陳素蓮
郭俊德
郭庭瑋
郭娟如
被 告 陳紳泰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2月22日下午4時1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