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字第967號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范綱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智 民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壹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7,696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應繳裁判費為1,
000元,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據以繳納裁判費1,110元,顯
有溢繳110元之訴訟費用,爰按前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
還上開溢繳金額。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依職權裁定准予退還訴
訟費用110元,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