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建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緒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治
被   告 睦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梓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區○○街○○號2樓,
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
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前開法條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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