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港簡字第80號
原 告 郭明發
被 告 郭金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
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蔡惠琪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