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交簡字第71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718號
被   告  林志仰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12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志仰因業務過失傷害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更正: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2行更正為「以93年度訴字第
64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及4月,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6月確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
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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