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港簡字第83號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劉俊杰
被 告 王俊宏
王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22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蔡惠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珮儒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港簡字第83號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劉俊杰
被 告 王俊宏
王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22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蔡惠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