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抗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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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抗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抗字第93號抗告人 藤原喜美子 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上列抗告人聲請相對人 陳松明 限期起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以105年度家聲字第408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及抗告意旨均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抗告人之財產,經本院105年度家全字第33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就抗告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範圍內假扣押,嗣相對人查封在案,抗告人依法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原審以相對人已對抗告人起訴,經本院105年度北司調字第1265號侵權行為事件繫屬中,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因上開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標的即遺產分割糾紛與本院105年度北司調字第1265號侵權行為事件不同,原審不察誤以為相對人已經提起本案訴訟,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洽,為此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並命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尚未經起訴部分向管轄法院起訴。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抗告人前揭主張,固據其陳明在卷,惟經本院調閱相關案卷核閱後認為,相對人於上開假扣押事件中表示之請求及其原因事實與本院105年度北司調字第1265號侵權行為事件所示基本事實大致相同。又相對人亦已對抗告人等起訴,經本院106年度重家訴第24號分割遺產等事件及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兩造間之糾紛業經相對人起訴繫屬在案。原審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所持理由雖與本院不盡相同,但結論尚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抗告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徐麗瑩
法官周玉琦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映佐